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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教育中心附近有攻擊雀鳥的行為

環境教育中心附近有攻擊雀鳥的行為

不想別人拍鳥,報漁農處不果,卑鄙至隨便一聲覺得野鳥應該是時候離去,竟然派人用 石塊 ; 樹枝 不斷攻擊該頭野鳥!意圖趕走它!這是什麼樣的環境保育行為???竟然完全無視不可騷擾野生動物及雀鳥此一法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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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uote:
Original posted by blackdogto at 11/02/2011 11:23

你所說的行為的確令人氣憤。
但整件事我感到很匪夷所思。據我所知當時現場有大量鳥攝者在現場,假如事實真是就如你所講的話,為何他們完全不去阻止該等行為, 亦沒有去報警求助呢?難道他們覺得自己沒有責任去保護那隻雀鳥 ...
當然匪夷所思喇!你所知嘅資料係幾點鐘嘅呢?邊度得番嚟嘅資料呢?做壞事梗係等冇人見到先做喇,你唔係咁天真卦?而家講近用石頭樹枝去攻擊隻雀喎,你要講抽煙,煙蒂,垃圾......呢啲嘢,唔該你自己開個帖講,唔好喺度借題發揮抽水!先此聲明我係反吸煙人仕同每一次我都會帶走我自己嘅垃圾嘅。

[ Last edited by ying at 11/02/2011 21:34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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歡迎繼續上載有關事件的「事實陳述」,對澄清事件不相關的評論或個人感受恕不容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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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所說的行為的確令人氣憤。
但整件事我感到很匪夷所思。據我所知當時現場有大量鳥攝者在現場,假如事實真是就如你所講的話,為何他們完全不去阻止該等行為, 亦沒有去報警求助呢?難道他們覺得自己沒有責任去保護那隻雀鳥嗎?

鳥攝者作為第一現場的第一身「人證」,為何這麼多的「人證」都不去挺身而出,容許這種事情發生?是不是大家都只顧及自己自身的相片質素,就可以不理會該雀鳥的生活和安危呢?我認為,近年很多鳥攝者都把「攝影藝術」和動物福利的中心點本末倒置了。。。歡迎繼續上載有關事件的「事實陳述」,對澄清事件不相關的評論或個人感受恕不容許。管理員
襲擊雀鳥行為絕對可恥,但鳥攝者因此更有責任去保護自己所拍攝的雀鳥,不要受到「干擾」。是嗎?
請不要誤會我沒有責怪樓主,樓主有這種忿忿不平的心真的令人欣賞,我也明白你孤掌難鳴,未能阻止壞人做壞事的心情。情況就好像近年,有鳥攝者餵飼野生雀鳥以方便拍攝
、有鳥攝者在雀鳥棲地吸煙和棄置大量垃圾、有鳥攝者移動雜物製造攝影佈景,如你所說,都是直接或間接騷擾野生動物的壞行為,很多人想去制止這些行為也制止不了。。。所以你的心情大家也深表明白。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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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還理會得拍下其惡行!及後二人見事敗,即時慌慌張張逃入環境教育中心!我倆只有無奈離開。目擊者當然有責任去舉報啦, 既然都確定犯罪人身分, 既然都確定犯案性質, 向有關部門舉報是絕對的公民責任...犯罪的行為可恥, 目擊的人更加不可以懦弱..(如果所有都是事實的全部, 我找不到理由為何沒有目擊者舉報或作任何投訴囉...當然..我絕對相信所有人的言論是不會「斷章取義」啦....不會的...不會的....不會的...)

說起石塊和樹枝, 我也曾經在現場見過, 是明顯被人「擺放」在一些不自然的位置和姿態… 只見現場的大仙鶲經常飛到上面, 情形就好像人造的佈景板一樣…..難度那些「盤景石塊」和「盤景樹枝」就是犯人攻擊雀鳥時遺下的嗎?? 如果屬實, 犯人真的是很過份.. 隨便搬動樹林中的一枝一石, 破壞現場自然環境, 的確是很壞的行為...
更有人說有些人在那些「盤景石頭」、「盤景樹枝」上放上蟲餌, 這些事我真的不會相信囉……

師兄有即時阻止行為真的令人欽佩!! 也請各位會到現場拍攝的人士, 如果見有人在現場刻意「搬動」、「擺放」任何石塊和樹枝, 都要立即制止, 因為他們很可能就是「有人派過去」攻擊雀鳥的人! 如果見人放蟲餌誘雀鳥, 一定要阻止, 免得該雀鳥習慣停留在該處活動, 對人失去戒心、失去先天警覺性, 增加其被攻擊機會! 最重要的是, 如果再到類似犯案事情, 記得要去有關部門求助喲.

(題外話, 聽說曾經有人在現場清理那些「盤景石頭」和「盤景樹枝」, 將那些被人刻意搬動過的枝石放回天然地方, 也許他們放回時的過程比較粗魯, 所以曾經有人誤會了他們企圖攻擊雀鳥, 但和此案例應該未必有關…)

希望你們的憤怒會平息吧, 公道自在人心, 相信有智慧或者有分析能力的人都會知道誰事誰非的。歡迎繼續上載有關事件的「事實陳述」,對澄清事件不相關的評論或個人感受恕不容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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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能我比較天真吧,我直到被刪 post 之前,仍認為此處有正確宗旨存在(保護雀鳥),可是原來在這裏正確報導有人攻擊雀鳥,有兩名目擊証人之下,這裏依然會容許一些借機抽水,把白說成黑,把錯的一方包庇的人發言挑釁,轉移視綫把惡行輕輕帶過!而刪除我等的回應!及後見事情發展至無可辯駁!一句不同人士有不同的意見及觀點實屬正常為由,竟然有人提出刪除此帖!(借勢乎?)鳥會啊鳥會,若不公至此!夫復可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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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對方如何回應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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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篇僞文章!片言隻字都未見提及攻擊雀鳥一事,就當回應了嗎?更把工程癈料,(該處更有棄置沙發家具等,擺景需要水喉通嗎?要抬破沙發去坐嗎?那些垃圾及斷枝是在水管工程後遺留下來的,是中心一直沒有理會而矣!有當地居民可以站出來作證的!),現在竟然拿來嫁禍於攝鳥人仕!如果是攝鳥人仕弄斷的,請站出來作證!而真相真的是那篇所謂回應嗎?

[ Last edited by ying at 13/02/2011 17:00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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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quote]Original posted by anncheung0831 at 15/02/2011 12:26



1,係有人想趕走攝鳥人仕,報漁護處,漁護處到場觀察所見,發覺攝鳥人仕並無違規,所以收隊離開。

2,未至於謀殺,但已觸犯香港保護野生動物法例!請問 1823 是甚麼政府部門?

3,不明所指,如果問及當時情形,係兩名目擊證人喝制凶徒後,凶徒逃返中心內,如果問及攝鳥人仕所在地,係建設水管工程地段,應屬公共地方,該處不屬中心範圍,中心無權管轄,但根據香港法例,該處範圍外的垃圾,中心需負責清理,當地居民証明垃圾早已存在,破沙發,水喉通,泥頭均隨處可見,中心之前視而不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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